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基础设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运营商,第四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工信局)是电信设施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贯彻落实通信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行政审批局负责在办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时,江苏省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响水县办事处(简称县通管办)负责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县工信部门及县通管办应当组织通信运营商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运、水务、城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编制城镇道路、管网等公共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时,第九条新建项目同步建设配套电信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项目工程造价,项目用地外的电信设施由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与通信运营商签订补偿协议,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依法批准实施可能影响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设置警示标识,第十六条各驻响通信运营商要积极主动加强对所属电信设施日常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