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结合我市实际,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用电单位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分类参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执行,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三)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应依据保安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第十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制订供电电源切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第十五条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一)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当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供电企业应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督促用户重新完善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供电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重要电力用户应确保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二)供电企业在电网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由供电企业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经供、用电双方参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中附录D以及用户电力负荷中的一级负荷设备共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