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批权限(一)部下放权限审批资质1.我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部下放资质动态核查申请》(样式见附件1),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升级、新申请、增项、重新核定、注销等省级审批权限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企业可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企业需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各市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市级部门提出换领资质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