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表彰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第十条评委会负责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二)审定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向市人民政府提请批准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第十一条秘书处负责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二)组织拟定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和规范,(四)负责受理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申请以及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五)向评委会提交宜兴市市长质量奖初步评审结果,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七条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包括申报受理、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演讲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审、政府批准、社会公示等环节,秘书处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第十九条申报组织应填写统一格式的《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第二十四条材料评审、演讲答辩、现场评审三个环节得分相加为申报组织的综合评分,第三十三条对在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违反评审纪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