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第二十八条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区内实施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施工图评审,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施工图评审后,适用不纳入施工图评审情形的政府投资工程,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图评审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项目单位应按规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财政评审制度,送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四)经财政评审后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按程序报批,第三十八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具体范围:(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地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地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地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第七十二条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第一百零二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一百零三条各级领导干部、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