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培育建设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第六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条申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市级以上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四)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工作的要求,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