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入市主体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章入市方式第十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由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主体单位持有,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由入市实施主体提出入市土地的建设内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交易完成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约定处理,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办理使用权抵押、融资,第二十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入市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自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之日终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约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初次入市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者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第四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办法规定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