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和《临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临人社发〔2018〕55号)规定,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和三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710元调整为1809元,高新区、沂河新区参照该标准执行,九县(郯城、兰陵、沂水、沂南、平邑、费县、蒙阴、莒南、临沭)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30元调整为1638元,临港区参照该标准执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2023年10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失业保险服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