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维护,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第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常规水资源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第十四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第三章再生水利用第十五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再生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当安排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到再生水运行(营)单位查明地下城市再生水设施情况,第二十条再生水水质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用作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的规定,第四章运行和管理第二十二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由非常规水资源运行(营)管理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非常规水资源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非常规水资源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非常规水资源运行(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运行设施或者停止供水,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