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政府设立赞皇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第六条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评办),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县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第七条县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县质评委要求,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赞皇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评审标准是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据,由县质评办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研究审议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县质评办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县质评委审议通过的县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获奖单位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后,县质评办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该单位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