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一、分割登记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和国有或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二、分割登记条件1.拟分割的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且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三、分割登记规定1.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竣工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2.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原则上以幢、层或整楼纵向单元作为分割登记单元(涉及企业安置项目,3.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后土地使用权按照共用宗的方式进行登记,分割转让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和原功能用途,业主填写《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审批表》,经批准同意分割登记的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3.《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审批表》和分割方案,转让后不得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和工业土地用途,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前需重新进行地价评估,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分割登记后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及其入驻项目的监管和服务,附件: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审批表平政发〔2023〕58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