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平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园办〔2020〕6号)等文件要求,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小微企业园是由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或各类主体开发的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园区通过省“五星级”小微企业园认定或连续三年制造业亩均税收达到60万元以上的,3.园区竣工验收后(含分期建设),围绕主导产业引进的办公、服务类等项目租赁面积不超过园区建筑面积的10%,(二)配套政策1.园区引进平湖市外、符合主导产业、经培育发展为规上企业的,2.园区完成竣工验收后的下一年起,四、规范园区厂房分割转让在符合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条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园区和项目按规定申请分割转让,(一)园区认定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园区可按规定申请省级小微企业园认定,(二)绩效评价1.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每年按照要求开展园区绩效评价,七、其他1.本意见除第三条“严格园区项目入驻”的配套政策第2款,其他配套政策享受范围均为民营小微企业园,2.本意见配套政策不与小微企业园综合贡献挂钩,附件:1.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申报审批程序2.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入驻审批程序平政发〔2023〕59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