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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10-13
现就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参保范围及对象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202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三、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参保单位每月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业的,失业人员在其待遇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待遇领取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在省本级参保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基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履行失业保险相关法定义务以及由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操作不规范、未及时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等原因,目前政策实施范围为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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