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通知,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我县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我县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继续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三、其他规定遵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四、县财政、税务、人社、农业农村部门要注重协同配合,崇信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崇信县税务局崇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信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