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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第九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象公示

灵山县人民政府 | 2023-10-11
根据《中共钦州市委员会统战部钦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钦统发〔2023〕10号)精神,现将初步审核我县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共6名,其中模范集体3个,模范个人3人)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即为2023年10月11日至10月17日,对公示名单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23年10月17日前邮寄或送至灵山县委统战部(地址:灵山县灵城街道和平路37号,直接送达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公示名单如下:一、自治区第九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灵山3个)(一)灵山县陆屋镇人民政府,(二)灵山县佛子镇大芦村民委员会,(三)灵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二、自治区第九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灵山3人)(一)王宇峰广西宇峰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二)苏健灵山县烟墩镇党委书记(三)苏艳萍灵山县太平镇那线村民委员会妇联主席中共灵山县委员会统战部2023年10月11日文件下载: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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