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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0-10
签发人:刘庆答复类别:A类余文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居民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我州在2013年按照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相关规定,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20〕8号)中明确了住宅小区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目前博乐市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具体标准按照博州发改委《关于博州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13〕95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下浮执行,博州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配套设施达到标准要求的执行以下收费标准:一、露天停车服务配套设施标准:配有专制停车牌、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划线车位编号或固定锁位器、全天24小时有保安人员看管,㈠规划停车位:80元/车·月,㈡场地占用费:60元/车·月,㈢临时停车:2元/车·小时(2个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二、露天简易停车服务设施标准:指不符合以上露天停车场停车服务配套设施条件,㈠规划停车位:48元/车·月,㈡场地占用费:30元/车·月,㈢临时停车:1.0元/车·小时(2个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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