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已于2023年2月9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3月12日,2023年9月8日起,我市、县(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一、补偿标准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靖政综〔2023〕12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4.5万元/公顷调整为70.2万元/公顷,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漳州高新区靖圆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漳高管〔2021〕88号)执行,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南靖县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三、其他事项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其他事项仍按原《南靖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继续执行,南靖县人民政府2023年10月9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