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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贵阳市财政局 | 2023-10-0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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