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厦门市起名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单位名称:厦门市起名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变更项目变更前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曾青刘鸿坤计算机台数90台60台我局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受理电话:0592-7022939传真:0592-7370046联系地址:同安区环城西路99号人力资源市场三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1、中学、小学、幼儿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厦门市同安区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10月8日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