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台管〔2023〕46号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属各国有企业:《漳州台商投资区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七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漳州台商投资区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以下简称“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闽国资产权〔2018〕30号)、《关于下放国有资产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漳国资发改〔2017〕57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台商投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资产出租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第四条区国资办是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工作的监督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督促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2.监督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应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第七条企业出租国有资产应履行以下程序:(一)完善尽职调查,期满后应根据资产租赁情况予以重新公开竞争招租,各企业资产租赁应采取公开竞争招租的方式进行,企业应加强对在租资产的跟踪管理,第十二条区属出资企业应将每年度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区国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