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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宝安区人民政府 | 2023-10-07
一、起草背景《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原《代建办法》)于2017年印发实施,也存在代建项目范围界定不够清晰、联合委托单位工作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为同步解决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代建办法》中第七条规定区工务部门是代建项目的当然委托单位,且采用代建方式已为项目单位解决建设经验不足等问题,区建筑工务署不宜继续作为当然委托单位,删除了原《代建办法》第十二条关于代建单位预选库的规定,因此将原《代建办法》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在施工招标公告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须提供不低于中标工程施工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修改为“代建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标公告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提供履约保函,参照福田区表述增加“工程监理单位可由委托单位或代建单位按照工程招投标程序产生,代建单位应当将工程监理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报备委托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负责,一是将原《代建办法》第二条“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修改为“竣工验收后移交给权属单位或使用单位”,三是将原《代建办法》第五条“(一)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型建设管理技术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修改为“能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型建设管理技术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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