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二)专项资金按人才工作项目经费和人才政策兑现经费分别进行管理,(三)成员单位应按市委人才办的要求及时编制本单位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包括人才工作项目经费预算和人才政策兑现经费预算)报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专项资金明细预算调整预算指标,(六)成员单位应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上报市委人才办,四、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一)成员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市委人才办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对重点人才政策、人才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绩效评价,按市绩效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办移送的相关材料,(三)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五、附则(一)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