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支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发展,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组织实施由各级财政、工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和绩效目标,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第二章支持条件、内容及方式第五条支持条件(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企事业单位,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用合作、新产品开发和引领性新兴产业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攻关及升级改造、产业基础再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重大新产品开发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对列入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攻关任务“揭榜挂帅”榜单以及工业母机等国家大力支持发展领域的项目,对企业新建项目、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额进行贴息补助,对于国家专项支持的工业母机和集成电路项目,第三章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第八条项目申报(一)对采取项目法安排专项资金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已获得省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第九条项目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申报材料和数据审核,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