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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税务局 | 2023-09-28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做好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我省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扣减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闽财税〔2021〕14号)同时废止,四、各地财政、税务、人社、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做好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9月28日相关链接: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2.《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厦税发〔202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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