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长宁县2023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长府通〔2023〕42号),制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征收集体土地2.0666公顷,二、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科研用地,三、征地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执行,本次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计算补偿,四、安置方式(一)人员安置方式本批次征地涉及人员安置的,(二)住房安置方式本批次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六、补偿登记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3年10月28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龙头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七、其他事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一半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本方案的,公告期满形成《长宁县2023年第4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由该项目涉及的龙头镇人民政府根据《方案》等我县相关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联系人:长宁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李睿联系电话:13990911185地址:长宁县长宁镇建设路二段55号特此公告长宁县人民政府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