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落户补贴第四条对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类的持牌资产管理机构,按照“金融10条”措施第一条及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享受落户补贴,按照“风投10条”办法第三条及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享受落户补贴,第三章经营贡献补贴第五条对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三)类的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分别按照“金融10条”措施第二条及实施细则第三章、措施第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九章的规定享受经营贡献补贴,第八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五)类入驻资产管理机构集聚区内的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功能性机构租用办公场地且自用的,实施办法有效期内首次入驻资产管理机构集聚区的新注册设立或从广州市外新迁入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实施办法有效期内首次入驻资产管理机构集聚区的新注册或从广州市外新迁入的大型投资企业,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企业应在完成募集资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跨境投融资试点补贴,第十六条本章所涉的金融机构是指“金融10条”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明的相关机构,第十七条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金融机构应在完成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工作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跨境金融资产交易补贴,可按照“金融10条”措施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七章或“风投10条”办法第九条及实施细则第八章的规定享受补贴,第八章资管人才补贴第二十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五)类获得落户、经营贡献、发展壮大补贴的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和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功能性机构,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类获得经营贡献补贴的大型投资企业不超过10名人员,“风投10条”实施细则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金融规字〔2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