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者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属地管理责任,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畜禽养殖者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责任主体,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环境承载力,第十二条畜禽养殖者粪污处理设施应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畜禽养殖场制定年度利用计划,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支持,第二十二条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畜禽养殖者安全科学处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进行联合验收,共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