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2023年9月24日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地方标准要求,非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的产品不得称为白蕉海鲈,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五条斗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六条斗门生态农业园、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辖区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三章专用标志和证书的管理第八条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鼓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九条白蕉海鲈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第十条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斗门区生产者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受理和初核,第十四条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及下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由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一)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的,生产加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白蕉海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