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孝知法裁字【2023】7号请求人:湖北米婆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请求人:孝感市思源麻糖米酒有限责任公司案情简介:请求人湖北米婆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专利“包装瓶”(专利号:201930100868.2)的合法有效权利人,请求人在市场上发现被请求人孝感市思源麻糖米酒有限责任公司所售感佬米酒900g的包装瓶与请求人生产的同类专利产品相似,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侵犯了请求人专利权,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同,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该专利侵权纠纷不愿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孝感市知识产权局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