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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福田区人民政府 | 2023-09-26
采纳在“第三章授权运营单位选定”第十一条【信息发布】-【技术要求】中增加,在“第三章授权运营单位选定”第十一条【信息发布】-【技术要求】中增加系统开发和运营有关经验的相关内容,4开放数据中国保留《征求意⻅稿》中授权运营主体负责搭建、完善授权运营平台的设定;可相应修正《起草说明》中授权运营平台由区公共数据主管部⻔建设的说法,采纳已按照《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授权运营主体负责搭建、完善授权运营平台的表述,同步修正《起草说明》中关于授权运营平台的搭建和完善主体的表述,因此,针对“第五章公共数据授权和利用”,当前表述的均是授权运营主体“申请”数据,“备案”数据产品,如预想的流程上并非是这样的汇总申请和报备思路,那么应当在第五章中,特别是条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中,将授权运营主体替换为公共数据合作方,从而明确是应用方去开展申请和报备,采纳数据申请和登记备案的主体已增加公共数据合作方,内容如下:第十九条【公共数据资源申请】授权运营单位提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申请,由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确认并征求数源部门的意见,由授权运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确认并征求数源部门的意见,授权运营单位、公共数据合作方应及时将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的定价依据、应用场景、使用范围及方式等信息向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自行或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授权运营单位应以平台基础设施的资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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