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初拟了《三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三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3月,根据《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有关规定,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公共数据的统筹管理,第九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并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保障汇聚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并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市大数据管理局审定,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审定,加强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大数据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