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总部经济认定第五条工业总部企业认定,工业(制造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总部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3、我区以外的下属控股公司和同一投资者的关联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400万元的,可申请认定为储备总部企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3、我区以外的下属控股公司和同一投资者的关联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400万元,3、我区以外的下属控股公司和同一投资者的关联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可申请认定为储备总部企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00万元,3、我区以外的下属控股公司和同一投资者的关联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第三章总部经济扶持发展政策第十四条通过总部企业、总部大厦认定的,4、总部经济大厦收入贡献奖励,每个总部经济大厦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本奖励不适用“一企一策”已获得财政奖励的项目入驻总部经济大厦的情况,第四章扶持资金申请第二十二条总部经济认定奖励、经济增长贡献奖励、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资金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受理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