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徐某某对生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案2020年8月7日,某区将查获的徐某某、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至某区公安分局,因销售假劣猪肉的案值达不到销售价值5万元的追诉标准,2023年3月1日某公安分局依法将张某某、徐某某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某区农业农村局处理,当事人张某某、徐某某在2020年4月2日-2020年7月11日期间,将共同收购的12头生猪进行注水、注入其他物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严禁生猪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20年7月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故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屠宰部分)第4条之规定,某区农业农村局没收违法所得179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