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市托育机构实际制定行业预付式消费监管政策,托育机构应当向婴幼儿家庭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托育机构预收消费者资金金额一次性未超过上述标准,第八条消费者可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查询已进行预付卡备案托育机构的相关备案信息,第三章预收资金监管第九条托育机构应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托育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本机构存管专用账户,第十三条托育机构按照存管要求向存管银行提供相关信息,第十四条存管资金应在托育机构完成相应服务进度并经婴幼儿家庭确认后,托育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资金余额,应当自婴幼儿家庭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回:(一)托育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托育服务的,婴幼儿家庭与托育机构因托育服务收、退费等问题发生消费争议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业务规定开展资金存管服务,并负责将本辖区内的不同类别托育机构信息提供给存管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