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郴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郴人社发〔2019〕65号)文件规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2年以内,或初次注册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合作社,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后、2年内可以按规定申报创业补贴,”创业补贴包括场地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补贴三项,现有2家初次注册个体工商户申请并符合条件,现按文件要求对拟补贴的对象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27日,公示期间,如对所公示的申请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园区财政分局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监督电话:0735-2659725(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0735-2651093(园区财政分局)附件下载:2023年度自贸区郴州片区、高新区创业补贴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