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房地产经营过程中的社会评价、市场行为等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的管理活动,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乐山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的制度建设、信息收集、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发布、信息使用等管理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管理等工作,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采集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采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了解、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有:(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结果将作为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第十七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A级、B级的予以以下激励:(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第十九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C级(70分以下)、D级的,第二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管理的工作人员,附件: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表附件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表(良好信用信息加分项)评价指标序号记分标准记录分值备注良好行为记录加分指标1开发企业(以企业名称为准)开发资质一级加5分,5其他行为记录减分指标14违反法律、法规或房地产市场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减5分/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