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涉企政策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负责企业家意见建议征求、处理反馈、宣传解读、监督执行、评估调整等工作,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一)应科学择优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二)涉企政策符合第三条(一)、(二)款规定且属于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有重大影响,应当有针对性地听取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的意见建议,广泛听取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的意见建议,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采取以下方式渠道征求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一)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四)涉企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五)起草部门研究和政府审议涉企政策时,第六条对征求到的企业家意见建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和反馈:(一)起草部门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要在汇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情况,第七条涉企政策出台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一)起草部门在涉企政策出台后,(四)涉企政策可以由起草部门自行解读,起草部门应在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听取企业家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