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金融产业集聚发展、金融机构做优做强、融资渠道不断拓宽、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二、促进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一)支持引进金融机构,对引进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社会资本和大型企业在我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法人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类法人机构,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三)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鼓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各类地方新型金融组织,五、促进股权投资机构扩面增量(一)支持域外资本在我区设立股权投资机构,支持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基金、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在我区进行投资退出,区财政再补助250万元,公司上市成功并首发融资3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区财政补助500万元,区财政补助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