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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开遴选第三批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3-09-08
按照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实施方案》要求,为推进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二)申报合作单位申请财政资金额度应不高于其评估净资产的3倍,(四)申报合作单位或其主要股东近五年内托管运营专利数量不低于100件,(五)申报合作单位拥有10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专职人员,(六)申报合作单位或尚在组建申报合作单位的大股东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七)代持机构及其关联单位不得申报合作机构,(八)已获得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资金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四、申报材料(一)《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申请表》,(二)《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方案》,五、合作机构责任、义务及风险(一)合作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合同约定及《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实施方案》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合作机构应自财政资金到账之日起,(六)终止合作及财政资金优先退出情形:合作机构于合作名单确定后2个月内,六、监督管理申报合作单位或尚在组建申报遴选单位的大股东应按申报要求如实填写材料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应注意以下事项:(一)申报机构应按照《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版》(详见附件2)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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