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项目用地优惠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的汽车零部件企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第二条财政贡献奖励本文件发布之后在我县新投资设立的汽车零部件企业,〔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第三条企业上市奖励在执行省、市扶持汽车零部件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第五条总部型企业奖励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汽车零部件企业,〔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第六条项目引荐人奖励新引进项目(项目投资方需在我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企业)与我县各级政府、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签约,(一)所引荐项目固定资产纳入国家统计库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0.3亿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连续五年每年按新引进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仅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8%给予引荐人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县统计局、县财政局〕第七条企业高管奖励在新丰注册成立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年财政贡献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和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其他相关单位〕第八条人才队伍建设奖励落实《韶关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等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第九条基础配套支持支持汽车零部件产业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县住管局、县国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条政务服务保障对计划落户新丰投资的汽车零部件企业,〔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管局〕第十二条重要项目“一事一议”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汽车零部件项目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汽车零部件企业项目,〔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局〕第十三条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及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将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统筹财政奖补与经济贡献相适应的相互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