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务相关系统的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防护工作,开展网络安全监测监管和信息通报预警、监督检查相关运营单位网络安全保障情况、推动实施网络安全评估机制等具体工作,第五条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监测监管机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网络安全责任落实,第八条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辖区内运营单位的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第九条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辖区内运营单位落实国家和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第十四条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第十六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级监测监管机构建设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并将网络和信息系统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及建设整改情况报同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等级第三级及以上网络和信息系统相关等保测评、检测评估、渗透测试情况和整改措施等,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综合管理系统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综合管理系统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责令整改:(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网络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