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一)保护利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三)管护运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五)依法利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七)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三)监督检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反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交由监事会审核并报乡镇财经服务中心和村审查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是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二)集体资金管理使用以及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