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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政府南江县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南江县人民政府 | 2023-09-06
拟决定实施南江县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拟启动南江县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于南江县下两镇东垭村1社、元潭镇彭家缘村4社、长赤镇中魁村5社,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0.7134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7134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5219公顷,二、征收目的南江县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要用地,三、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批复的南江县下两镇东垭村、元潭镇彭家缘村、长赤镇中魁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由下两镇人民政府、元潭镇人民政府、长赤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组织拆迁补偿,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程序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五、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前到下两镇人民政府、元潭镇人民政府、长赤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下两镇人民政府,公告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特此公告南江县人民政府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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