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第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包括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安顺分行制定市级储备粮分解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安顺分行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调出另储,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安顺分行联合发文,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安顺分行批准后,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安顺分行报送轮换情况,第三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安顺分行进行核定,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