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对所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主要承储企业、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达到购进、轮换计划规定的数量和质量等级,第十七条承储企业要对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安全进行投保(代储粮食由主要承储企业统一投保),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简称“计划下达部门”)逐年下达,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后,由重组后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继续负责承储县级储备粮油,对承储企业贯彻执行相关粮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本办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撤销承储企业备案,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及时纠正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二)给予不具备储存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油资格,或者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