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九江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奖励、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第六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第九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三)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社会通告、组织申报、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原则上候选组织数量不高于进入现场评审组织数量的60%)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评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间隔2届后可再次申报,第二十八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各项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