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交易主体、范围、程序方式与规范第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交易流出方、交易流入方(含意向交易流入方),交易流入方(含意向交易流入方)是指依法流入农村产权方,广泛征集交易流入方,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限由交易流出方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商确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意向交易流入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交易项目设置交易保证金的,并遵守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定,达成交易意向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交易流入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资金结算账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交易流入方全称、中介服务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流入方可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依法办理项目申报、申请补贴、抵押融资等事项的有效证明材料,用水权交易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可能性变更手续,具体交易程序和中止、终结、恢复交易情形在交易规则和分品种交易细则中另行规定,第三十条发现交易流出方和交易流入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