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使用效益评价、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纠纷调处、清查统计等,(六)负责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收缴及管理,依法进行监督与管理,(三)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六)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三)组织评估,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