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集体“三资”日常经营、使用、处置、管理的监督:(一)监督村民委员会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第三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村(社区)财务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资产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对村集体资产进行逐项、全面清查,第三十四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四)将通过的投资预算方案报镇(街)代理中心审核、登记和备案,村集体资产处置严格遵守以下程序:(一)村民委员会编制资产处置方案,(四)将通过的发包方案报镇(街)代理中心审核、登记和备案,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优先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的,(四)将通过的发包方案报镇(街)代理中心审核、登记和备案,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优先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的,(三)将讨论通过的承包方案报镇(街)代理中心审核、登记和备案,镇(街)代理中心和村民委员会要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