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宁波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甬科社〔2023〕18号)规定,拟开展第四批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定位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面向我市疾病防治及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求,是我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2.在申报领域具有市内领先、省内先进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如省重点学科、省市共建重点学科、品牌学科及省级及以上的其他科技创新平台),3.在申报领域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在申报领域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科技计划(行业专项)临床研究项目、课题(不含子课题),或主持过省级(包括市级)重点临床研究相关的科技计划项目,4.在申报领域取得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资质,具备与临床研究相匹配的科研保障条件,鼓励有协作关系的市外本领域有优势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参与申报,配备开展申报领域临床研究的专职科研人员,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相关重点学科申报,归口管理单位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24:00。